闽岚环罚〔2019〕11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潭县城关保洁洗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69190848XT
投资人: 俞倩(身份证号:350128197809200044)
住所:平潭县岚城乡新门村农科站内
平潭县城关保洁洗涤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平潭县岚城乡新门村农科站内的“20吨/年针织品洗涤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岚环站(2019)JC096号〕,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的CODcr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7月18日至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7月18日至23日现场询问笔录;
3.2019年7月18日至23日现场照片;
4.监测报告〔岚环站(2019)JC096号〕;
5.平潭县城关保洁洗涤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8日送达《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岚环罚告〔201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8月1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经研究,我局对该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故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岚环罚告〔2019〕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拾万元罚款。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缴款书,并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库
预算级次:区县级
科目名称: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备注栏: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9年8月12日